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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04.28【实施日期】2002.04.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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