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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发文字号】[2002]高检监察发第1号【发布日期】2002.04.27【实施日期】2002.04.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监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监察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中办发[2000]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选择山东、福建、四川三省开展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根据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在全国地市和县级检察机关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防止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特别是要注意结合今年领导班子换届和地方检察院机构改革,做好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明确审计对象、范围和方式

检察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地市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检察长、负责财务装备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经济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届中考察等事项前,都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2)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和管理情况;(3)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情况;(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6)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工负责。政工部门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政工部门的建议组织开展审计。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实施审计,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审计;对分州市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经济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审计,由本院政工部门提出建议,由本院或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审计;对县级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审计,由本院政工部门提出建议,由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审计。审计可采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也可委托有关审计部门进行。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各级检察机关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了解掌握地方审计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对已纳人地方审计计划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可不再另行组织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重视借助专业力量,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报告要认真研究,对审计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纪律或法律处理。政工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奖惩、提拔任用、评级考核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独立审计,保证审计公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审计工作中设置障碍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省级检察院应于年底前将本地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高检院监察局。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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