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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发文字号】[2002]执他字第5号【发布日期】2002.03.22【实施日期】2002.03.2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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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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