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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上访老户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01.30【实施日期】2002.01.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来,长期在上级机关直至中央国家机关滞留的上访老户增多,有的采取静坐、绝食的方式,有的多次阻拦领导同志专车,个别人甚至扬言要采取自杀、杀人和爆炸等极端行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是控告申诉工作中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高检院决定于2002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上访老户专项治理工作。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解决上访老户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院对上访老户要进行认真清理,逐个排查,列出具体名单,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本院自行办理或移送有关下级检察院办理,提出具体措施,限期妥善解决。高检院将有重点地排出一批长期在京悬而未决的上访老户名单,交有关省级检察院,并加强督办,选择疑难重大的典型案件直接参办。

二、对本级检察院管辖的上访老户,要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一定三包”,即定任务,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负责到底,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息诉”上做好工作。

三、对上访老户的处理,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对要求合理或基本合理的,该立案的立案,该纠正的纠正,该返还财物的返还财物,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对坚持过高要求和无理取闹的,既要坚持原则,不随意许愿;又要依据具体事实,详细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息诉工作。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承办上访老户案件工作的检察院,要严把质量关,办理后要写出专题报告,经本院检察长审批后,以院名义报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催办,重要疑难案件,要派专人督办;对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处理结果报告,要认真审查,提出明确意见,经本院检察长审批后,以院的名义层报交办的上级检察院;经审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要责成承办的检察院重新办理。

五、各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检察长要经常督促检查,重要疑难案件,要亲自指导督办,协调处理。上级检察院对本地区办理上访老户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适时进行通报,促进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省级院年终要写出本地区开展这一工作的专题报告,报高检院。高检院将对全年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上访老户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予以通报,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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