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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2]4号【发布日期】2002.01.29【实施日期】2002.01.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l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的需要,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审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而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和广域网,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辅助管理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坚持为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管理服务的宗旨,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办公、办案和其他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市(地区、自治州)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基层人民法院为法院网络系统的基层用户单位。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设单独的计算机局域网和联通各派出人民法庭的计算机广域网。为保证网络畅通,实行有效的网络管理,并方便技术人员培训,网络设备和系统数据库必须遵照《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法[1996]54号)文件要求的统一技术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克服重视建设,轻视应用,忽视管理的倾向,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系统应用,发挥系统效益。

在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必须有系统管理员、系统数据库管理员、系统安全管理员、内部网站管理员以及其他足够的专职技术人员。网络规模较小的人民法院的技术人员可身兼数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应首先确定系统功能,根据功能要求确定网络规模并选定系统应用软件,根据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确定系统硬件配置。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硬件部分包括应用服务器(双机热备份)、文件和打印服务器、内部网站服务器、邮件服务器、视频点播服务器、网络安全服务器、网管工作站、网络设备和桌面计算机等设备。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济条件好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服务器应安装小型机并采用双机热备份技术,使用UNIX网络操作系统(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服务器可使用高档微机,安装NT网络操作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开发或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的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司法统计接口、标准代码表、域名与IP地址等,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标准,并能够自动填充司法统计案件管理信息表。已经建设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人民法院,可将应用软件按照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没有建设网络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网络应用软件,也可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技术标准自行开发软件。各级法院应尽可能避免低层次重复开发,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第九条 应用软件系统功能应具备完备性、先进性、实用性、稳定性,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得到全面应用,同时,根据法院工作的变化和发展,应用软件系统应当具备可扩展性和易维护性。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法院开庭审判的需要,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审判法庭内法官庭审使用的设备相联接,满足法官在开庭审判时调阅、查询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法院工作的需要,使之与视频会议系统、通信系统相联接,以适应法院系统审判信息资料、法律法规信息资料、图像信息资料和其他信息资料传输、储存、开发、运用的需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特别重视系统的安全性。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时,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安全保密设备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推荐的产品(包括网络安全检查、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隔离、电磁泄漏检查、电磁泄漏防范等)。根据国家保密部门的要求,法院内部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必须与对外链接的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系统应用软件要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数据不被非法窥视、修改、删除。为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系统必须有运行日志,流水记录各计算机上网的各种数据。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可靠性,系统要具备实时数据备份功能,还要用磁带、光盘等对数据定期备份,以保证不被丢失,主要网络设备要具备一定比例的冗余。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方案应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批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方案,其他法院的建设方案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批。“九五”期间已经审批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不再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成并经过半年运行后,可申请验收并与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广域网联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将验收申请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验收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其他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验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方案审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的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和标准代码表等技术标准和广域网联接专线方式、系统运行报告、系统安全措施、系统应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2M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专线,各高级人民法院至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指导。

经济条件较好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选择广域网联接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需要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网站建设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已建网站按照上述规定补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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