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02]2号【发布日期】2002.01.25【实施日期】2002.01.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三)》,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立法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刑法修正案(三)》,深刻认识恐怖活动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反恐怖斗争的重要性。恐怖主义是威胁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一大公害,《刑法修正案(三)》是我国立法机关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而对刑法作出的重要修改完善,其公布实施,对于依法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二、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把握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规定,在反恐怖斗争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掩饰、隐瞒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等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该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精神,必要的时候,可以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三、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的法律要件,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刑法修正案(三)》公布实施前发生,正在办理或者尚未办理的案件,要依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

四、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反恐怖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有关动态,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在执行《刑法修正案(三)》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