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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2]4号【发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业大、法学研究所等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可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请示收悉。经我院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能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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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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