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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2]114号【发布日期】2002.05.29【实施日期】2002.05.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其他有关使用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使用枪支环节中的管理工作,杜绝使用枪支环节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以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职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惟一具备公务用枪使用资格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执行该项规定,对不具备使用枪支资格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所配枪支。对批准使用枪支的司法警察应当登记入册,并附有关资格证明,逐层上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备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下列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用枪:1.押解刑事重案人犯;2.执行死刑判决;3.参与重大案件的警务工作;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其他公务时一律禁止使用枪支。司法警察使用枪支执行公务时,必须同时带齐工作证、警官证、专用持枪证等有关证件。严禁将枪支转借、赠送或买卖,严禁将枪支交亲友、子女玩耍,严禁携枪饮酒,严禁随意鸣枪,严禁用枪支狩猎,严禁携带枪支进入歌舞厅、旅游区等公共娱乐场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枪支要严格遵循“管用分离”的原则,除特殊情况经批准由个人保管使用外,一律实行使用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向枪支保管部门借出,使用完及时归还并记录使用情况的管理制度。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省法院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检查工作至少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建专门检查组对辖区法院进行抽查或大规模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检查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务必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二是查清枪支底数,收回不具备用枪资格的工作人员所超配使用的枪支;三是检查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检查工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该项检查活动应做到长期化、制度化,各司法警察总队应将每次检查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枪械知识、枪支携带保养和使用等方面内容的专项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枪支的意识。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的射击训练内容建立训练成绩档案,成绩不达标者要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枪支资格。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滥用枪支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造成其他后果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其他有关使用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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