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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2]民四他字第16号【发布日期】2002.06.10【实施日期】2002.06.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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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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