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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2]3号【发布日期】2002.01.24【实施日期】2002.01.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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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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