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办[2002]240号【发布日期】2002.07.17【实施日期】2002.07.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
第一条 使用院长印章,行政公文须经院长审批,诉讼文书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行政公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须经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诉讼文书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须经院领导授权,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核发的诉讼文书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条 使用办公厅印章,须经院领导和办公厅领导审批。
第五条 使用印章前必须进行审核、登记。审核由总值班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审核内容包括:有无领导人签发,公文、诉讼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用何印章等。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内容摘要、用印批准人等。
第六条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印色均匀、适度,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
二、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保管及监印工作,由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总值班室主任是印章保管责任人。总值班室保管、使用印章的人员,要分工明确,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 加强对保管、使用印章人员的教育。保管、使用印章人员应当熟悉印章的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认真负责管好用好印章。
第九条 总值班室负责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条 未经院长、院领导以及办公厅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规定而要求使用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监印人有权拒绝用印。
三、印章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同其他单位会签文件用印时,由承办部门提供院领导的批示原件或复印件,保管印章人员携带印模负责监印工作。监印人员要乘坐专车,以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本院以及办公厅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第十四条 开具最高人民法院和办公厅介绍信,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厅领导批准。不准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上盖印。不得在无正文又无其他标识的公文上盖印。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并上锁,不得放在办公桌面上。
第十六条 双休日、节假日及非办公时间,应将印章存放保险柜中,将保险柜钥匙放于密码柜,由保管印章专人掌握密码,值班人员予以监督。总值班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印章存放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如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做出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印章失控或擅自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