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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金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予接受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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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2002]302号【发布日期】2002.10.24【实施日期】2002.10.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不少人民法院收到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称台湾海基会)的函件,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诉讼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两岸法院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事宜作出规定之前,各地人民法院对收到的台湾海基会的此类函件,一律不予接受,并予以退回。同时请将有关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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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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