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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2]民三函字第3号【发布日期】2002.02.21【实施日期】2002.02.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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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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