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发布日期】2003.06.18【实施日期】2003.06.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高检发刑申字[2003]2号)第七条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配合专项清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是高检院近期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预防部门要把配合专项清理工作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研究部署。特别是超期羁押案件、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数量多的地方,预防部门更要把这项作为当前预防工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建立机制,加强协作,及时掌握情况。预防部门要确定专人,作为专项清理工作的联络员,与监所、刑事申诉检察等有关业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加强协作,及时跟踪掌握清理进展情况,尤其是要掌握因职务违法犯罪的导致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错案久诉不息的情况及其原因和特点。
三、制订方案,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工作落实。各省级院预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就落实《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各项预防工作要求,制订相应的具体工作方案,于六月底前报我厅,并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和人员,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调研和典型案件剖析,积极研究提出杜绝超期羁押、错案久诉不息,预防司法腐败的长效机制。要立足于防止超期羁押再次发生和因职务违法犯罪导致错案的发生,加强对超期羁押边纠边超、久押不决和服刑人员久诉不息等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找准原因、特点和症结所在,积极研究完善诉讼制度、加强案件监督制约和管理等方面的对策、措施,积极探索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效果好的预防长效机制,形成专题材料。
五、加强指导和信息通报。上级院的预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中预防工作的指导;省级院的预防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和协调,有关阶段性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在研究提出和落实预防长效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要及时报我厅。
六、高检院预防厅将按照高检院领导的统一部署,加强与高检院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预防部门配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注意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