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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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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2]民四他字第20号【发布日期】2003.06.07【实施日期】2003.06.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立请字第2号《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火险投保书》中被保险人的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确定该投保书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火险投保书》中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为不可执行的条款,应确认其无效。据此,同意你院意见,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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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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