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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查办在防治“非典”斗争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发布日期】2003.05.20【实施日期】2003.05.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军事检察院法纪经济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

日前,贾春旺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分别对查处发生在防治“非典”斗争中的渎职犯罪案件作出了重要批示。贾春旺检察长指出:“要通知各地对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又破坏‘非典’防治的职务犯罪应依法严加惩治,要抓早,抓住典型。”邱学强副检察长在批示中强调:“要注意掌握这方面的情况,与此相关的渎职案件的查处也应研究预案。”为了切实贯彻高检院领导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查办在防治“非典”斗争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传达,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高检院领导关于查处发生的防治“非典”斗争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的重要批示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各地要尽快传达到各级渎检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出击,把查处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又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与此相关的渎职犯罪案件作为当前渎检工作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及时了解,适时介入,切实加大办案力度。

各级渎检部门要按照批示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信息互通,从下述六个方面及时了解和掌握“非典”防治工作情况,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传染病防治失职等渎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

1.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非典”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隐瞒、压报、谎报、漏报疫情,造成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在“非典”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责任,延误防治工作以及对出现的疫情不及时通报、公布和处理,造成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

3.教育、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非典”防治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

4.卫生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

5.工商行政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出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劣药横行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6.政府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正确掌握法律政策,加强办案指导。

查处防治“非典”斗争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渎检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各省级检察院渎检部门要加强法律与政策的学习、研究和指导,特别是对近期颁布实施的有关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逐条钻研,对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指导下级院渎检部门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案件质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确定专门人员,强化信息与反馈工作。

一是各省级院渎检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二是加强内外协作配合,对内要主动向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了解有关信息,对外要主动向卫生、工商、药品食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掌握工作的主动性;三是涉及“非典”防治斗争中的渎职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报,逐级层报高检院渎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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