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3]民立他字第15号【发布日期】2003.05.12【实施日期】2003.05.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3〕23号《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人民法院承认的韩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确认书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