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文字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发布日期】2003.04.16【实施日期】2003.04.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