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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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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2003]65号【发布日期】2003.04.14【实施日期】2003.04.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65》规定,执行死刑命令的院印应在院长签名以下,压盖在日期之上,但不得压盖院长签名。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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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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