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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九团与乌苏市远征工贸总公司种树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3]民监他字第4号【发布日期】2003.02.20【实施日期】2003.02.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远征公司与二十九团签订种树苗买卖合同时,远征公司所在的乌苏市林业局尚未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工作。终审判决根据乌苏市林业局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证明,认可了远征公司的销售行为,远征公司也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领取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实际情况,结合远征公司已实际交付100万株扦插苗,二十九团因自己的责任导致扦插苗灭失的具体情节,对远征公司与二十九团签订的种树苗买卖合同按有效认定并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同意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处理意见,本案以维持原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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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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