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3号【发布日期】2003.01.27【实施日期】2003.01.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自2002年9月7日起,对该公司实施停业整顿。按照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证券公司应在经该会认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别存放其自有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属客户所有,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动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账号在报该会后方可使用。为方便涉及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及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属于其自营业务对应部分的清算备付金,现将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报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提供给你们。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1998]213号)的规定精神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