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发布日期】2003.08.13【实施日期】2003.08.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
最近,高检院领导就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了重要批示。公安部决定于今年8月至12月开展打击“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专项行动,并印发了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禁毒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不懈地积极参加禁毒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特别是2002年批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较多的云南、广东、贵州、广西、浙江、四川、湖南、重庆、湖北、河南、新疆、宁夏、甘肃、安徽等省、自治区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来抓,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取得新的明显成效。要积极开展禁毒执法培训等活动,提高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检察人员办理毒品案件的水平,特别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
二、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及时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
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中要体现对毒品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精神,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提高办案效率,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要突出打击重特大毒品案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集中力量依法快捕、快诉。要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稳、准、狠”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格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审查毒品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在禁毒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同公安、法院、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互通禁毒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办重特大毒品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办理毒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坚持对重大毒品案件适时介入、参加讨论的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尽快制定毒品犯罪案件逮捕、起诉证据参考标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强化执法监督,防止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力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能,防止和纠正对毒品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对与毒品犯罪相牵连构成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协助他们坚决查办,不留后患。对毒品案件不捕、不诉和无罪判决的情况,上级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毒品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开展创建无毒社区等活动。国家禁毒办排查出的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及其他吸毒问题严重地区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毒品犯罪高发的人群,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减少这部分人的违法犯罪。特别是要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教育、帮助、挽救失足青少年,使青少年远离毒品。要注意定期分析毒品犯罪形势,提出解决毒品问题的对策,为当地党委当好参谋。要认真总结禁毒斗争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建立健全在打击毒品犯罪中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巩固禁毒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