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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88号【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3.12.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1.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四个服务”(司法行政工作要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下同),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四个服务”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以及“四个服务”的思想内涵和内在联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四个服务”,并赋予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为审判工作服务”,就是要明确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宗旨,为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提供优质的物质条件和管理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就是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管理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把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为领导决策服务”,就是要把司法行政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为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和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提供决策支持;“为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就是要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提供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物质建设

3.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承担着繁重的审判和其他工作任务,处于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第一线,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最主要的窗口。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有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人员少、底子薄、条件盖、装备落后、经费困难,严重束缚和影响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在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和管理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解决基本建设、物资装备、业务经费和机关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优势,注意帮助他们营造良好的执法和建设的外部环境,同时也要在办事程序、管理措施、人员培训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为基层多做实事,保证他们能够把司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4.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以及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办公用房不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应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配置硬件,同时大力开发适合广大基层人民法院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把中央和省级的财政补助专款尽可能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帮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基层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经费(包括国债投资)、法庭设备和装备经费、办案经费、维修经费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补助经费足额按时到位,并投入到确定的建设项目。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积极争取经费,在上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案条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搞好硬件建设,尤其要搞好各种便民设施和便民工作所需车辆等装备的建设,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证。

5.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物质建设的管理和服务。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要深入到基层,主动了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符合实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对物质建设和财务经费的管理、监督。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省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他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立足于当地,立足于自身,不等,不靠,努力创造条件,开展业务建设。

三、加强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物质装备建设和管理

6.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物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基本物质保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举足轻重。各级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要以“两庭”建设为基础,以法庭装备建设为重点,在政策制定、项目选择、经费投入、设备配套等方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优先、基层法院优先的原则。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3]38号)、《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法发[2002]21号)、《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的意见》(法发[2002]2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性建设。

7.法庭是体现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展示司法文明和法制精神,进行司法活动的法定场所,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设施。法庭建设要树立正确的建设理念,准确把握建设标准,严格遵守建设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要处理好执行建设标准与实际需要及其当地财力的关系,处理好法庭建设与办公用房建设的关系,处理好满足审判功能需求与各类功能性用房设置的关系,处理好方便群众诉讼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

8.装备建设,要首先解决审判工作对法庭装备的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在配置法庭专用设备时,应当按照庭审要求并根据财力可能,在搞好庭审工作必须具备的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相适应的法庭现代化专用设备的配置。同时处理好法庭专用设备配置和办公设备配置的关系。在配备各类车辆时,首先要满足审判工作所需专用车辆的配备需求,优先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所需车辆,特别要满足基层人民法院以巡回办案等方式,就地立案和就地开庭时对车辆装备的需求。

9.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物资装备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搞好物资装备的统计汇总工作。对一些体现法律尊严、代表司法权威的庭审用房、羁押用房等设施,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带有强制性的枪支、警戒具和具有人民法院突出标志的审判业务用车、警服等警用装备,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凡警用装备和业务设备,不得用于与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交于与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无关的人员使用,维护人民法院应有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0.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所必需的现代科技手段,也是提高“四个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法。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办公、办案条件要有新的改善”的要求,大力加强并积极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办公、办案现代化。要深入贯彻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法发[200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一级专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等有关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和统一部署,搞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1.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是: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以审判信息及法院其他工作信息为重点,构建法院系统统一的信息化网络,从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及时采集、处理、存诸、传输、整合、共享、分析和评估,实现案件类信息管理、司法统计类信息管理、法官信息管理、案例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12.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工作。要通过专线通讯、视频会议、异地庭审观摩、远程案件讨论等实现法院间实时沟通和交流;通过案件管理类应用,实现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和以开庭审判为中心的案件实体管理,实时记录和真实再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通过司法统计与决策支持类、案例管理类和法官管理类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法院间实现包含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综合信息的司法信息共享和交换,为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时进行司法统计和审判数据分析,以及法官查询和参考案例等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为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信息数据库建设积累信息资源。

13.应用信息化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措施和手段。通过大屏幕公告显示、多媒体音视频信息查询、网上立案、电子签章、远程诉讼等方面的应用,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在为审判工作和法官服务的同时,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来信来访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建立来信来访摘报制度,及时了解反映来信来访的焦点、热点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真正将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环节成为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第一窗口。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按照便民、利民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可以通过外部网站建立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窗口和渠道,进行大胆创新和试验。但推广、运用要慎重,要有法律依据。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14.建立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各项配套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是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法发[2002]4号)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和验收。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局域网信息网络系统使用中案件信息和行政信息的录入、系统使用权限、系统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奖惩办法;规范广域信息网络系统中的接入要求,包括网络结构、安全措施、应用软件、内部网站、通信设备、视频系统等,规范共享信息内容及传输管理,数据备份、网络管理(包括状况监测)、网络维护、安全保密管理等。

15.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培训。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和技能培训,以规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做好系统应用的维护和保障工作。为了防止重建设、轻应用和管理的倾向,要加强对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网络信息系统使用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计算机网络知识。要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科学化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作为评价和考核法院工作人员素质、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16.经费保障工作是人民法院建设与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是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问题,也是长期未能很好解决的难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工作。要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把做好部门预算工作作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重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靠预算外经费解决法院经费问题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做法,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加强财务和经费管理,使经费保障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17.各级人民法院认真领会《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政策依据和对编报部门预算的指导意义,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规划,做好法院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并力争通过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了解审判业务的特点、需求,审判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需求计划。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要主动做好法院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积极做好经费争取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

18.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诉讼收费管理对维护人民法院形象的意义。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切实加强诉讼收费管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坚决反对和制止在诉讼收费过程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收费的缓、减、免,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违反规定收费情况的发生。

19.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要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级法院要加大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内部审计。

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20.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对严格依照规范程序办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工作质量,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业务范围、职责划分、工作程序等体制方面,建立一个统一的、规范的、高效率的司法行政工作运行机制。

21.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种标准性和程序性的规章制度,规范信息网络管理、物质装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纠正在不规范的后勤服务工作中形成的一种临时性、随意性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在制度上逐步形成司法行政工作科学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办事程序。

22.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性和计划性。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审判工作的需要,结合全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本地实际,有重点、有步骤、符合实际地制定本院或本辖区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的实施计划,防止工作的盲目性。

23.为了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我们在法庭建设、物资装备、信息化建设、经费和诉讼管理等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对于这些标准和规范,各级法院应当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一并下发执行。各级法院也可以针对审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目前尚没有统一规定的工作,应当根据改革的精神,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七、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24.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这是司法行政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组织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25.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的要求为指导,在加强自我修养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在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管理使用各种财物的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要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下,提高政治素质,增强业务能力,纯化道德品质,牢固廉洁防腐堤坝。

26.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律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加强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司法行政人员的学习与进步,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清廉的司法行政队伍。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管理干部进行培训的计划和要求,抓好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综合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司法行政人员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

27.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在重视司法行政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关心和爱护司法行政干部。司法行政工作直接参与市场经济运行,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市场竞争,与形形色色的人员打交道,同时还要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素质如何、能力水平如何、清正廉洁如何,不仅关系到我们工作的成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社会形象,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通过自己的工作去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司法行政干部不仅需要具备审判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而且需要有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实际处事能力、社会协调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也就更加需要各级法院领导的关心和爱护。要妥善解决司法行政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和其他困难,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八、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28.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针对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要研究人民法院改革与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和要求,尽快实现思想观念、工作机制的转变。要具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意识,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努力探索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起适应改革与发展要求的新的司法行政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29.要研究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法院建设与发展的新思路,为推进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30.要研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水平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和管理的同时,研究如何提高物质管理工作水平问题,促使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高效。

31.要注重司法行政工作理论方面的研究与探讨。坚持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认真地研究、系统地探讨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形成独立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奠定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坚实的理论基础,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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