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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审[2003]11号【发布日期】2003.10.15【实施日期】2003.10.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院领导原则同意,现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考,在具体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略)

附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定书

(××××) ×民× (×行)抗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一审××、二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一审××、二审×××:……(同上)

××××因与××××××纠纷一案,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终(再、提)字第×号民事(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民(行)抗(××××)×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将本案函转本院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抗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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