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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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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发文字号】[2003]执他字第27号【发布日期2003.09.04【实施日期】2003.09.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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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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