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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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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2]民二他字第21号【发布日期】2003.07.29【实施日期】2003.07.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民二〔2002〕2号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之间就“保仓”问题的具体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该约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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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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