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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4.07.14【实施日期】2004.07.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自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以来,各地查办了一批此类案件。为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巩固深化专项活动的成果,各地公诉部门要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专项活动,认真履行公诉职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诉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把审查起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作为公诉部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靠党委、人大,排除干扰和阻力,挑选骨干力量,集中精力办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五类重点案件。

二、公诉部门要在全面、深入理解掌握有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审查嫌疑人的身份状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二是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认定的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是否准确。三是审查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情况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要强化证据观念,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注意审查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据。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要注意对其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

三、各级公诉部门要加强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联系。对于重特大案件,公诉部门要适时介入,对侦查取证方向、收集、固定证据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公诉部门在办理其他案件中,要善于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线索并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各级公诉部门要加强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争议的案件,公诉部门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对侵犯人权案件的打击力度。

五、上级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全面掌握、认真分析本地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及时总结经验。下级院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请示上级院,争取支持,并在坚持已有备案审查制度的同时,及时报送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要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国公诉部门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整体合力。

各级公诉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有案件的,要扎扎实实办好,还没有案件的,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呈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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