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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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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4]5号【发布日期】2004.06.21【实施日期】2004.06.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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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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