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4]109号【发布日期】2004.06.02【实施日期】2004.06.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将人民法院列入评议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为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与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宪法地位上的区别,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2004年3月9日,国务院纠风办对湖南省纠风办就能否将法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的请示作出答复,明确指出,民主评议行风的对象是行政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纠风办作为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无权把检察院、法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
必须强调,人民法院虽然不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但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法制形象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重要职责,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今后,各级法院遇到地方有关部门要求法院参与行风评比活动的,应向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严格按国务院纠风办有关批复的精神办理。
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对湖南纠风办《关于能否将法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