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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04.27【实施日期】2004.04.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保障了监管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稳定。但是,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监狱、看守所在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不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监督不力等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直接关系刑罚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到教育改造质量。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重点,是检查监狱、看守所2002年以来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齐备,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活动的监督是否有效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要坚决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

三、具体步骤和安排。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为2004年5月至9月。各监狱和看守所要对2002年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逐人逐案清理自查,上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要适时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但法律手续不完备的,要依法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清理整顿的情况要每月分别逐级上报。(二)整改阶段,时间为2004年10月至12月。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针对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三)总结表彰阶段,时间为2005年1月。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本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认真、社会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专项检查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给予表彰。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争取支持。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安排部署。上级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检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检查督导,并定期通报全国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

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有条件的监狱和公安机关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纳入微机管理,与派驻检察机构微机联网,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

六、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和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请示。2005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对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做出认真总结,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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