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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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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04]25号【发布日期】2004.04.20【实施日期】2004.04.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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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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