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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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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4号【发布日期】2004.04.09【实施日期】2004.04.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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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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