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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4.12.10【实施日期】2004.12.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保证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需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确定如下: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

三、涉讼标的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拟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

五、涉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

六、涉案法律关系较为典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有指导意义的;

七、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事关司法工作社会评价的;

八、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

九、分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除上述九类案件之外,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原则上由民事行政检察厅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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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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