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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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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4]民立他字第58号【发布日期】2005.03.02【实施日期】2005.03.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430号《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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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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