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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于贺春诉李世强拖欠租金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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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4]民立他字第40号【发布日期】2005.03.10【实施日期】2005.03.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黑监民监字第16号《关于再审于贺春诉李世强拖欠租金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你院不得再对本案进行再审。如你院认为原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可报请我院依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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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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