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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政字[2005]37号【发布日期】2005.08.08【实施日期】2005.08.0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促进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根据《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始终坚持正确的人才观,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快构建人才战略高地为目标,以激励、支持干警人人成才、实践成才、岗位成才、全面成才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守程序,择优选才,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推动检察事业深入、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党组统一领导。高检院党组统一领导评审工作,省级院党组领导本地区选拔推荐工作。各级院党组都要依照职责,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保证评审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取得实效。

(二)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评审。要把品德和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检察业务专家的主要标准,真正按照思想政治素质优秀、专业造诣精深、实践经验丰富、创新研究能力突出、重大疑难案件突破能力强、工作业绩一流的标准进行评审,保证评出的检察业务专家能真正代表检察业务的高水平和检察人才的高层次。

(三)坚持严格条件,从严评审。严明评审标准,坚持评审条件,做到从严掌握,宁缺勿滥。建立严密健全、要求具体、便于操作的评审指标体系,切实把评审结果建立在严密组织、科学操作的基础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实行组织与群众、专家相结合,逐层审查,梯次筛选,重点把好组织推荐关、专业评审关和审核评定关,确保评审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系统认同、群众公认。

二、检察业务专家的条件

检察业务专家是指具有深厚理论造诣、丰富实践经验、过硬业务本领和较强研究能力,能有效解决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在某一检察业务领域卓有专长,善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绩突出,职业声望较高的专家型检察官和其他专门检察业务人才。

检察业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勤奋敬业,廉洁从检,公正执法。

(二)业务能力条件。精通业务,善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政策有效地解决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办案业绩显著,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或其他重大业务问题的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明显并得到公认,在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或本业务系统具有较高职业名望和影响力。

(三)专业造诣条件。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精深的专业造诣,业务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扎实、研究能力较强,善于把握检察业务前沿,对某一检察业务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有关问题有深入、创新研究,完成的研究或调研成果对检察业务实践有重要指导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四)工龄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5年以上并从事检察工作满5年。虽不具有以上学历、工龄条件,但完全符合其他条件,确实优秀、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审。

三、评审对象范围、名额和时间

检察业务专家主要从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达到评审条件的业务顶尖骨干和业务部门人才库入库人员及高检院各业务部门的人员中推荐、评审产生。每次评审40—50名左右。推荐人数应按3∶1的比例推选。

省级院检察长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审。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每两年评审一次。

四、评审机构与组织分工

为保障评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高检院成立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1、评审委员会。由高检院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评审的办法、条件和程序;决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对专业评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审查公示异议;解决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专业委员会。由对检察工作或相关法学领域有较深研究的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资深法官、优秀律师等人员组成。依照专业评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申请人的理论素养、专业造诣、研究能力、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专业评审。专业委员会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交叉。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检院政治部,负责草拟通知、评审办法和配套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业评审,办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五、评审程序

(一)申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申请,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由所在单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层报省级院政治部;高检院人员申请,应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由所在部门报高检院机关政治部。

申请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资料;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业务实绩的材料;代表本人专业造诣、研究能力的成果以及工作课题研究提纲。课题选题应是本人直接从事或主管业务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可以是本人已独立或为主完成的课题,也可以是为申请评审拟选的课题,提纲控制在3000字至5000字。

(二)推荐。省级院政治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推荐名额要求,择优提出推荐人选,经本院党组审批后,报高检院政治部。高检院推荐人选由业务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向政治部推荐。

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没有提出申请,有关单位、业务部门认为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推荐。

推荐上报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材料及组织鉴定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对推荐上报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业务厅、局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参加评审的人选。

(四)专业评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复审。

1、书面初审。由专业委员会分组以书面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入选对象的基础素能和综合素能。书面初审依据专业评审委员会书面初审规则,通过审阅评审对象依规定上报的格式化材料和工作课题研究提纲,对其专业经历、工作实绩、执法经验、调研成果等进行量化评分,重点检测入选对象作为专家所应具有的业务素养、执法能力、理论素养以及研究能力。

2、现场复审。由专业委员会分组以现场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入选对象的实务素能和创新素能。现场复审依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现场复审规则,在入选对象进行案例析理和工作疑难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案例深度答辩和课题深度答辩,重点检测入选对象作为业务专家所应具有的处理大要疑难案件的能力、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创新研究的能力。

现场复审时,由高检院机关推举的干部代表参加旁听和评分。专家评审组评分、干部代表评分分别占80%、20%。

(五)考察。由高检院政治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协助,对专业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并就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职业声望等进行公认度测评,提出考察意见。

(六)系统认可度评价。就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在本业务系统专业水准、职业声望及影响,征求高检院对口业务厅、局意见。

(七)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考察合格和经系统认可度评价后的人员进行综合讨论评议,作出评审决议,提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名单。

(八)结果公示。向全国检察系统公布评审结果,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九)党组审定。高检院党组对检察业务专家人选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者作出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

(十)颁证。由高检院向本人颁发证书,通报全国检察机关。

六、检察业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检察业务专家评出后应加强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授予专家称号。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由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纳入检察人才库。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纳入高检院建立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三)享受专家待遇。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享受专家津贴,由高检院在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从事重要课题研究和重大业务调研,享受规定的经费补助和必要的科研假。

(四)实行动态管理。对被授予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对未发挥专家作用、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停止相应待遇。对违法违纪的,即时撤消称号及待遇。

(五)充分发挥作用。检察业务专家评出后,应充分发挥作用,可以参加研究重大业务问题,研究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参加查处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真正做到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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