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 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11.15【实施日期】2005.11.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会议。肖扬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讲话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深刻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充分肯定了入世以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成绩,精辟阐述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对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寄予殷切希望。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给我们以信心、鼓舞和力量,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全面总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优化审判队伍,维护司法主权,不断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认真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积极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3765件,其中涉港澳台案件22 579件,占35.4%。共审结67 347件,其中涉港澳台案件23436件,占结案总数的34.8%。通过审判活动,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国际贸易、航运中的欺诈活动,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应对入世需要,建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格局
为应对入世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作出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全国法院积极响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贯彻实施,及时划分管辖区域,调整审判机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商事审判新格局。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实现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跨区域管辖,提高了案件审级,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完善司法管辖体制,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诉讼和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新指定一批中级人民法院实施集中管辖,同时授权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及时扩大了集中管辖的范围,完善了集中管辖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实施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95家。
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分别划归大连、北海、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布局更加合理。
与此同时,海事法院把加强派出法庭建设作为建立海事审判工作新格局、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迄今已设立了23个派出法庭。青岛、武汉、广州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收结案已占全院收结案的一半以上,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标志着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正规化建设阶段。目前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财、物建设已列入所属省的法庭建设的整体规划中。
(三)遵循审判规律,全面规范和改善司法活动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体现审判特色,全面规范和改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遵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条约优先原则。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正确适用中外法律使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不断增强,国外当事人来华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
二是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现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许多裁判文书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公布,使司法走出了神秘的殿堂。;阳光审判;促进了审判管理,改善和规范了司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在审判中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听证、庭前交换证据、证人到庭作证等制度。积极探索解决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送达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的新办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不少法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方式进行送达,提高了向域外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严格遵守调查取证国际条约,疏通域外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争取海事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注重发挥专业技术鉴定和专家的作用,使办案结论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评论。不少法院还针对涉外商事案件无法定审限的情况,建立内部审限制度,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是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促进司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司法解释工作,制定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并针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涉及的问题制定了87个《海事诉讼文书样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海事审判活动。此外,还完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之中。
为指导办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出了《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公布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注重运用典型案例等进行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审判实际,对办案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指导。上海、广东高院针对提单、海上保险和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指导下级法院办案。江苏高院制定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提高了办案效率。广西、山东高院还以专刊为载体,及时推广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增强审判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审判不规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案件评查,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了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从对50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评查结果看,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整体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各地法院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北京、福建高院结合评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出规范办案的若干规定,扩大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效果。(2)积极开展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作者和先进单位,对文书评选中发现的不足,认真加以改进,促进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3)与中国海事局联合召开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座谈会,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为加强海事司法机关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规范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五是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体现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办公和审判条件,将信息技术用于审判管理,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涉外商事审判特点,建立了专用的审判法庭,适应了涉外商事审判的特殊需要。各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逐步普及派出法庭应用红外线电子印章技术,实现本部与派出法庭同步办案。广州海事法院从今年7月1日开始,率先启用智能数字记录系统,该系统用录音录像同步的方式记录开庭全过程,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使庭审记录更加准确和完整,提高了庭审的质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该院还建成了电子数据库,内容涵盖了该院建院21年来已结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以电子文档取代纸质文档,方便了保存与查阅。这些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处于领先地位。有的海事法院还开通院本部与派出法庭的局域网,实行网上立案和审批案件,实现了信息传递和案件流程管理网络化,加快了办案进度。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法官素质明显提高
各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通过整合优化司法资源,狠抓法官教育培训,改善法官知识结构,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
一是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各级人民法院狠抓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不断改进,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秉公办案的群体正在形成,新时期模范法官不断涌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玉琦同志长期刻苦学习,无私奉献,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海口海事法院法官林江同志忠于职守,视工作重于生命,在身患肾衰竭危及生命的时刻,仍坚持出差办案,荣立一等功;大连海事法院女法官孙光同志因事迹突出荣获最佳法官、人民满意好法官和;辽宁省直属机关优秀青年;光荣称号,树立了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谱写了司法为民的壮丽篇章。
二是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判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及时实现法官知识更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苏州、杭州、深圳、乐山、青岛举办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培训班和研讨会,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培养优秀人才。各地法院在积极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同时,还结合审判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广东、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举办全省、区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培训班,及时为法官;充电;不少法院还组织涉外商事海事法官代表团出国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司法经验。吉林高院组织涉外商事法官到美国进修,山东高院组织涉外商事法官到香港考察学习,收获颇丰。经过共同努力,形成了上下联动、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培训机制,为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法官的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优化法官结构,提高法官层次。为配合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要求,选调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岗位。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鼓励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进行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据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法院共有涉外商事海事法官2142人,本科以上学历的1995人,占93%。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64人,占3%;硕士学位的687人,占32%o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学历水平高于全国法官平均水平,为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形成了队伍人才济济、事业兴旺发达的新局面。
四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在改革中前进,在前进中提高,主要得益于以下经验: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我国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必须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把是否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提高综合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提高司法保障的效能。
2.坚持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维护公平正义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结合自身特点,严格遵循司法权的中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等规律。要把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使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3.坚持法官职业化,提高队伍素质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要发展,必须走法官职业化之路。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优化队伍与强化审判的关系,把实现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作为队伍建设的目标,建立人才高地,盘活人才资源。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竞争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法官,使他们不仅成为审理案件的行家里手,而且成为审判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成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脊梁。
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把创新作为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要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并注意把理论成果转化为指导审判的办案规范。要加强审判管理机制创新,加大科技在审判中的推广和运用,为加快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发展奠定基础,开辟道路。
实践证明,四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思路是正确的,发展步骤是符合实际的。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全体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共同奋斗的结果,为今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辛勤工作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一线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所有支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集中管辖制度在少数地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法律文书送达难、取证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法律适用还存在误区;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审判管理存在漏洞;办案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出现;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现象仍有发生,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把握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推动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必将促进资本在各国之间的加速流动。经过入世过渡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在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将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迫切要求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以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对此,人民法院肩负重任,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更是责无旁贷,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一)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
经济全球化将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外经贸航运发展势头更加强劲。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突破1.1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2005年1~9月,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1.0245万亿美元,预计全年达到1.4万亿美元,2006年有望超过1.6万亿美元。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53735家,合同外资金额9072.6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882.04亿美元。截至2005年10月底,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有近450家在华投资。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开放金融、电子、电信、保险等9大行业,并将取消对国内企业经营外贸的限制,鼓励其自由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我国的巨大市场和经济潜力,吸引着对华投资的不断增加,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交易集约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等特点,由此会产生大量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新类型的国际投资贸易纠纷也会不断出现,需要人民法院提出相应对策,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目前,我国边境经济贸易合作方兴未艾,区域经贸合作进程加快,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建立了宽阔的合作舞台。边贸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贸易方式上,形成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一般贸易和民间贸易为补充,加工贸易正在兴起的格局。在进出口商品结构上,形成了出口商品以轻纺产品、农副产品和机电产品为主,进口商品以能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在贸易主体上,形成了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辅的格局。在营销网络上,初步形成了内建基地,外辟市场,跨境直销的流通格局。譬如,黑龙江省在绥芬河、东宁、黑河、同江和密山等口岸开辟了边境互市贸易区。这些举措将使边贸实现跨越式发展,边贸纠纷也会相应增多,需要人民法院针对边贸特点提供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而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空白点,远远不能适应边贸发展的需要。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加强和增进各成员方之间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逐步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构筑21世纪中国-东盟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该贸易区建成后,将拥有18亿人口,覆盖全球总人口的近30%,为我国带来的经济增长总量预计为35亿美元。泰国出口我国的水果和柬埔寨出口我国的部分产品已享受零关税待遇。今年9月14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宣布,给予所有与中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由此产生的大量商事和航运纠纷需要司法调整,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将会不断出现,需要我们未雨绸缪,从容应对。
随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370多种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10多种服务贸易进军内地市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合作项目持续增加,不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一国两制;下的经贸合作将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CEPA的执行必须维系在法制的框架内。随着港澳地区与内地投资、贸易总量的增加,相关商事纠纷也会相应增多。与此同时,大陆与台湾的经贸交往更加频繁,大陆已对台湾生产的部分水果实行零关税,实现;三通;已成为海峡两岸中华儿女的共识,随着两岸经济交往扩大,经贸航运纠纷将呈现上升趋势。;两岸四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明显,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研究解决。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拥有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海运经济及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上运输已成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2004年,中国港口吞吐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稳步蝉联世界第一。预计2005年全国港口吞吐量将达到4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7500万标准箱。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五位。航运经营方式的改变,使人们更加关注海洋环境安全,海洋开发利用的增加和国际海运运力的扩大将导致海事海商纠纷频发,海上事故增多,由此产生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也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二)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譬如,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将成为各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由此产生诸如跨国破产、跨国并购、垄断等新的法律问题;涉外电子、电信等行业发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业进入我国金融业后涉及的法律问题;无船承运人制度建立后,其法律地位需要明确界定,涉及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问题;边贸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等等。与此同时,按照我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案件也会增多,而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法域,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判例法的情况下如何办案,缺乏成熟的操作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认真加以解决。
(三)面临的改革更加迫切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民法院要圆满完成繁重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简称《纲要》),为今后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纲要》要求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要求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改革完善庭前程序,要求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案件的请示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庭审活动记录,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要求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等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走在人民法院改革的前列,争当人民法院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但目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现状离《纲要》的上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在短短4年内先走一步,完成如此艰巨的改革任务,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四)队伍状况不相适应
经济全球化对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审判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一句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需要大批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而目前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整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法官中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还比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审判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多数法官的知识单一,年轻法官缺乏审判经验。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并非短期内能够实现,需要人民法院尽快创造条件,促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磨砺看家本领,搏击惊涛骇浪,在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三、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以积极的姿态、坚定的信心和百倍的努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2006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公正、高效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站在历史高度,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要适应并且把握我国入世过渡期后形势的发展变化,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解决涉外商事海事领域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正确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一是要适应外经贸、航运发展的需要,积极受理外商投资、服务贸易、海运等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开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新领域。边贸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边贸纠纷案件,并结合边贸纠纷的特点,对案件实行快审、快结;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服务贸易等领域纠纷情况的调研,及时提出对应之策;海事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后的管辖区域,有效地行使海事管辖权。对于制约海事诉讼管辖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是要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界定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实践中,凡商事活动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适用诸要素中具有一个涉外商事因素的,均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拥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明确法院内部分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要求,凡属集中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包括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均应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负责审理。
三是要严格执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规定,正确解决涉外商事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涉外商事合同仲裁协议、提单仲裁条款无效的,必须按照规定逐级报批。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分别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运作。
四是要认真做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关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工作。经过多次磋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要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是;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进行司法协助的一个创举,将促进两地之间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助,赋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一项新的任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谈判,目前正在进行。《安排》正式颁布后,各地法院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要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及时加以解决。
五是要适应航运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增强海事诉讼管辖的针对性。探索新形势下受理案件的方法和途径,实行网上收案和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严格执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海事法院扣船、卖船活动。扣船应当在被扣押船舶上张贴扣押船舶命令,严禁重复扣船。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属于司法拍卖,应当依法组成船舶拍卖委员会,并在法院实际控制船舶的情况下进行。拍卖船舶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保护船舶所有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的监督,凡属违规管辖,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发现的,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2.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说理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是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前提,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占有重要位置。要正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真正使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走向世界。
一是要认真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目前,我国批准或参加了40多个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商事、海事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除我国作出保留的条款以外,应当在审判中优先适用。
二是要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要疏通外国法查明渠道,强化查明外国法的手段,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三是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要综合考虑连结点因素,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据法。要注意克服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不得将管辖权的取得和案件的审理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
四是要把适用国际惯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法律和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只要国际惯例的内容不违反我国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
五是要慎用公共政策保留。公共政策保留是为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门;,目的是避免因适用外国法或者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而损害本国根本利益。目前,国际上对公共政策保留的运用均持谨慎态度。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合同条款违法或者履行合同中存在违法,一般不能以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否认整个合同的效力。办案中认为构成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法院请示。
3.体现诉讼程序价值,提高审判公信力
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对实体公正具有重要影响。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实现由单纯追求案件结果的公正到追求;有效率的公正;的转变。
一是要强化送达手段,拓宽送达渠道,解决制约送达的;瓶颈;。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更新,可以大胆试行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文书的送达方法。
二是要建立内部审限制度,加强审判管理,对每一个办案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坚决杜绝因无法定审限而无故拖延办案,确保案件及时审结。要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分工,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
三是要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提高审判的公开性,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审判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要选择重大典型案件,扩大公开审判的规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审判活动,允许中外公民进行旁听。终审裁判文书可以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所有生效裁判文书一律要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规范办案尺度,实现司法统一
司法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要深化对审判工作规范化重要性的认识,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成果,建立规范案件审理的机制,完善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
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司法活动,严格依法办案,克服办案的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对司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学会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此外,对于审判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办案尺度,提供参考依据。这次会议形成的纪要,将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许多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听取在座各位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争取年内下发。《会议纪要》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编辑与《会议纪要》相配套、用以说明纪要各条款的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注重审判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提出规范司法的指导性意见,确保本辖区内审结的所有案件符合司法统一的要求。
要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注重典型案件的审理,并做好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和推广工作。下级法院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办案,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正确适用法律。
5.注重司法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是增强办案社会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同样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要十分重视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改进调解工作方法,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效果。调解必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明辨是非,充分说理,化干戈为玉帛,定纷止争,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调解应当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既可在庭审前进行,也可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进行。但不定指标,不搞攀比。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要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不要久调不决,更要防止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进行强调压调。
6.狠抓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水平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一环,是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评判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认识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性,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展开深入的法律推理,尤其要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论证。裁判文书改革要结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特点,对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专门进行有理有据的阐述和认定,只有经过我国冲突法的指引才能确定外国法为裁判案件的准据法。经过充分说理,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要逐步规范涉外商事裁判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涉外商事裁判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参照使用。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将于2006年开展一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本地区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作者,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导作用。
7.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转变审判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因地制宜,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司法行为。
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强化管理,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对案件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以保障审判的公开、公正、高效和有序。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是海事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航运线长点多、流动分散的特点,加强派出法庭审判工作的统一管理,逐步形成海事审判管理的特色。
建立科学量化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要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就案件结案率、调解率、平均审限等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管理规划。
8.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是上级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在规范司法行为中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对二审发现一审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进行沟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案件评查,如实反馈评查结果,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适时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要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经常与下级法院沟通情况,及时掌握宏观审判动态,做到心中有数,提出应对之策,始终保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态势。
(二)加快法官职业化步伐,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队伍建设对审判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要率先实现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大力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精心打造一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
1.狠抓教育培训,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
教育培训工作是法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要从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学历已经普遍提高的现状出发,使法官培训从知识补充向司法能力培养转变。要教育广大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把学习政治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决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腐蚀和影响,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百折不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时刻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如山。
要不断探索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在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上狠下功夫。重点培养法官综合适用中外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要增强法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审判工作特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把在岗学习与脱产培训结合起来,把国内培训与出国培训结合起来,缩短法官知识更新的周期,提高其法学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积极拓宽法官学习交流渠道,组织法官出国进修、考察,借鉴外国先进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法官到国外培训,形成上下、内外联动的培训机制,不断增强培训效果。
2.加强法官管理,不断优化法官队伍
要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建立法官评价机制,统一法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法官竞争激励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把识人、育人、用人结合起来,创造能使专家型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班子建设,配足配强正副庭长,按照审判专业要求,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威信高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要加强对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法官的管理,提高选派法官的标准,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
法院各级领导一定要百倍珍惜和爱护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体察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形成识才、爱才、用才的氛围。对于不胜任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岗位的人,要果断进行调整。
3.规范法官行为,保持清正廉洁
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处在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经受着各种风浪的严峻考验。要建立法官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增强法官廉政意识,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起坚强的思想防线,真正使法官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一个规范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教育、监督和惩戒相结合。要严查审判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责任追究制度,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办案不公、不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于法官枉法裁判,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决不姑息迁就,保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的纯洁性。
(三)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推进办公现代化
加快物质装备建设对促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发展意义重大,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共识。要加快法院办公现代化的步伐,提高审判工作科技含量。加快法院物质装备的科技创新,注重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把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司法效益,节约司法成本。
要贯彻落实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内按照标准全部完成基建。要普及派出法庭红外线印章技术,根据各院实际需要,逐步推广智能数字记录系统,建立完整的电子资料数据库。
(四)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树立公正司法形象
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审判效果,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成就和经验,宣传典型案例,宣传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宣传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要进一步办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及时更新审判新闻和典型案例。要注重宣传效果,彰显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窗口作用,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司法。
同志们,我们肩负着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只要我们振奋精神,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就一定能够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为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