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3月22日的请示收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1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在所接受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