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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01.21【实施日期】2005.01.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解决公告发布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催告、宣告死亡、失踪和破产等法院公告,均采取在报纸上刊登的方式。因此,法院公告刊登必须坚持“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的要求,及时准确发布。

二、为加强法院公告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1年12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01]246号),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多年来,各级法院落实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公告刊登工作。《人民法院报》在不断推进公告刊登规范化的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9个公告刊登代办点,并实现了在《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上同步免费刊载。实践证明,法院公告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对于便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有效查询了解公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案件当事人普遍把《人民法院报》作为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各级法院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规定。

三、近来不少群众反映,有一些公告在《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刊登,引起对方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对公告权威性、有效性的疑虑,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混淆公告与广告的性质,不按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发布公告。有的媒体许诺给以较高回扣向法院乱拉公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此,各级法院必须引起重视并认真纠正。

四、人民法院报社要提高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方便法院公告受理并确保法院公告发布规范、透明、高效。第一,要切实改进服务质量,做到规范接待、热情服务。第二,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公告,严格按标准收费。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01]246号文件的要求,提高公告刊登效率。普通公告一般10天至20天之内刊登;加急件5天之内刊登;特急件当日刊登。第三,要切实完善公告查询工作,保证公告查询便捷、高效,确保公告见报后第一时间即可通过《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电子版和中国法院网或者专门查询电话进行查询。第四,要加大对公告刊登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因公告管理、刊登、查询等引发的投诉,必须迅速查清事实,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查处结果;对于工作质量不高、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公告刊登延误,要在接到投诉当日及时查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统一刊登工作,是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具体措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几年来公告刊登的情况,认真落实改进的措施,支持并帮助人民法院报社做好公告刊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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