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4.08【实施日期】2005.04.0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党中央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这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高度重视。刚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就如何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明天,肖扬院长也将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我们这次会议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一系列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六年来人民法庭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增强和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委托,讲三个问题。

一、六年来人民法庭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自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并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审判工作成绩显著,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在审判工作中,各地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取得了显著成绩。六年来,共依法审结一审案件12,939,822件,占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总数的40.81%,其中一审民事案件12,830,11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332.8亿元;刑事自诉案件99,716件;依法执结案件2,150,432件,占全国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15.65%,执结标的金额约500亿元。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结案70件。

各地人民法庭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严把程序关;坚持实体公正,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全国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为40.27%;经过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16.13%;一些法庭近年来的案件上诉率为零,有些法庭近年来甚至没有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为65.4%。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时间平均比法定审限少三分之一。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效果越来越明显。

(二)坚持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六年来,各地人民法庭针对当事人特别是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情况,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他们认真接待起诉和来访的群众,耐心解答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咨询,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除在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外,还克服各种困难,对部分案件进行巡回审理;针对案件当事人多是乡亲近邻的特点,注重采用调解方式,及时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基层的和谐稳定。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密切配合,先后于2002年9月和2004年2月两次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罗干同志两次与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各地人民法庭根据会议精神,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等方式,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从而促进了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完善,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目前,各地人民法庭共有41,109人,其中法官27,942名,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4.66%。六年来,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学历教育,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现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24,808人,占人民法庭法官总数的88.78%,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12,683人,占人民法庭法官总数的45.39%。各地人民法庭注意抓好法官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廉政建设,法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先进模范不断涌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长城大街人民法庭、江苏省沛县大屯人民法庭、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田东人民法庭等171个(次)人民法庭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等荣誉称号;李增亮、顾双彦、李和鹏等93名(次)法官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个人”、“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今天,我们在这里又隆重表彰了100个“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100名“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目前,一支讲政治、讲法制、讲原则、讲正气、讲学习、讲奉献、勤政廉政的人民法庭法官队伍正在形成。

(五)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建设成效明显

1998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庭建设“三化”的要求后,各地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庭进行了撤并,人民法庭的数量从1998年底的17,411个减少到2004年底的10,345个。经过撤并后的人民法庭,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审判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好。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法院领导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有了较大改善。2000年6月至2004年6月,全国共新建人民法庭2319个。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在办公用房、审判法庭、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干警住房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不少人民法庭已建成了有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图书室、档案室和审判法庭为一体的办公用房,其他“硬件”设施也比较完备。东部有些省、市人民法庭物质建设已经全部达标。中西部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也有一定起色。

经过六年来的实践,人民法庭不仅在履行职能和自我建设中取得了很大成绩,而且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

必须坚持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最基层,其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基层的稳定密切相连。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配合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党委的肯定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的生命力。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和自我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实践证明,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才能够取得实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及时得到解决,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要在司法领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按照“两便”原则的要求进行,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必须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必须采取符合审判规律的各种司法为民的措施。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法庭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必须坚持做好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加大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才能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更好的作用。

必须坚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管理。人民法庭设置在最基层,绝大多数远离基层法院机关,法官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管理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庭长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和勤于管理。要建立科学的制度进行管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制度保证。

必须坚持对人民法庭实行分类指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文化差异大,与此相适应,各地人民法庭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既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要求,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既要着眼未来,制定整体规划,又要注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对策,实行分类指导,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才切实可行,对人民法庭的指导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年来,人民法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来之不易。它是党的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的结果,更是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私奉献、辛勤劳动的丰硕成果。过去的六年,是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实现司法观念和司法实践与时俱进的六年,是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向着德才兼备和法官职业化方向大步迈进的六年,是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年。他们在十分艰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下,克服种种困难、挡住种种诱惑,为我国的稳定繁荣、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有的甚至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在他们身上表现出来的精神,值得全国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在人民法庭辛勤工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向全心全意支持他们工作的家属,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旧的社会管理方式与新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冲突频繁发生;各种观念的碰撞日益激烈。正是在这一历史关头,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许多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调整到和谐状态,在稳定中谋改革,在和谐中求发展,才能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层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虽然总体上基本达到了小康水平,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山区与沿海地区之间、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还存在相当的差距。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观念的变化,打破了中国农村的传统封闭,加之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村和农民的示范效应,农民求富欲望和其他需求与日俱增。这些社会变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既给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和农民的富裕带来机遇,也容易产生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应当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要农村社会和谐,全国社会和谐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能不能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就成为能否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关键,成为全社会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前进的问题。

正确处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人民法院承担着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替代的责任。我国广大农村虽然总体上保持了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传统,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其他方式解决不了纠纷的情况下,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除极少部分设置在城市外,绝大多数设置在广大农村,如何满足广大农民的诉讼需求,解决好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重要任务。

应当看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民法庭虽然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但就其自身现有司法能力而言,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首先,人民法庭的设置仍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目前,我国共有人民法庭10,345个,法官总数27,942人,每个法庭人均2.7名法官;“一人庭”、“两人庭”还为数不少,甚至还存在有编无人的“无人庭”,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欠发达地区,这一情况尤其突出。由于“一人庭”、“两人庭”往往案件数量少,管理难以规范,审判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有些因缺少管理和监督而容易滋生违法违纪行为。其次,巡回审理工作开展不规范。上一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因被撤销的法庭并人中心法庭或者回到基层法院机关,那些被撤销法庭的地区部分群众又出现了诉讼不便现象。由于巡回审理没有及时跟进,人民法庭工作“两便”原则的落实受到影响。即使有些法庭为此及时开展了巡回审理活动,但由于做法不规范,也影响了巡回审理的效果。再次,人民法庭条件差、基本建设未能列入投资计划、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目前,全国因无自有办公和审判用房,实际上处于“审判无庭、办公无房”而需要新建的人民法庭有4820个,其中中西部地区占4005个;因审判和办公条件太差需要改建的人民法庭,全国共有1715个,其中中西部地区占1505个。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经费保障不足,法庭办案所需的车辆等装备无法添置,已有的装备维护费用缺乏,许多法官办案的出差费等费用不能及时支付;许多法庭法官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福利待遇无法兑现等等。第四,不少人民法庭工作受干扰情况还十分严重。有些地方乡镇党委和政府,给人民法庭下达招商引资等非审判任务;有些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把人民法庭视为自己的职能部门,随意要求人民法庭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案件,干扰和影响了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第五,有些法院领导对人民法庭工作不够重视。他们有的对人民法庭工作疏于管理、忽视指导;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得过且过,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缺乏实干精神和开拓精神;有的虽然口头上关心人民法庭工作,但实际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可要可不要。第六,人民法庭法官的数量亟待补充,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减少的幅度很大。许多法庭高素质的法官进不来,也不愿意来,素质不高的不愿走,也走不了,加上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了一批,有法官资格的走了一批,人民法庭法官断层的问题出现了新的严峻形势。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人民法庭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增强和提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否则,人民法庭工作就难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同志们,在认真分析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任务。这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两便”原则,增强和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人民法庭的法官,一定要有“虽居一隅桑麻之地,不失匡扶天下之心”的理想和信念,刻苦学习、努力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让党和人民放心!

三、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998年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的人民法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旧问题的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又不断出现。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任务,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这次会议上发给大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就是根据这一需要起草的。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发布这一决定。这个决定发布后,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尤为重要。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庭工作的这一指导思想内容丰富,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应当以之为准则,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两点:第一,人民法庭工作一定要解决好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问题。要让群众真正体会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诉讼的主体,是被服务的对象,这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方向性问题。要防止因法庭撤并而忽视这“三个面向”的倾向;要把“三个面向”贯彻到法庭设置上,落实在审判工作中,贯穿到各项管理工作里。当然,“三个面向”是以尊重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为前提的,千万不能因此而偏离了法治的轨道。第二,人民法庭工作一定要解决好管理的规范化问题。目前,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条件已经改善,与此相适应,各项管理工作也应当实现规范化,达到高水平。经济欠发达或者不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虽然相对落后,但遵循审判规律的管理规范化工作也应当开展。不论法庭建设的“硬件”如何,只要真正重视抓规范化管理,必将给审判工作带来公正与高效,给队伍带来廉洁与自律,给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带来动力与希望。

(二)规范人民法庭的设置,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

人民法庭的设置要与时俱进地理解和执行“两便”原则。传统的“两便”原则,是指既要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又要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目前,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比较强调便于人民群众诉讼,这当然是十分正确的。但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要丰富“两便”原则的内涵,要尊重审判规律,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更好地为全体人民服务。

人民法庭的设置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两便”原则与“三个面向”既不矛盾,也不完全相同,都应当坚持。今后,人民法庭设置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主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进行。设置人民法庭时,到底是几个乡镇、多少人口设置一个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硬性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但设置必须符合“两便”原则、“三个面向”和设置人民法庭的基本要求。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市区保留着人民法庭。这些城市人民法庭的存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对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是撤是留,但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六年来的工作经验,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条件:一是法庭设置布局合理;二是必须有3名以上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法警;三是有专门的审判和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四是过去三年平均受理案件不少于200件,但山区、牧区、林区和边远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可由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执行人民法庭的设置规定时,应当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好的地区,人民法庭的规模可以适当大一些;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民法庭的规模和人员配置,可以选择低限执行。

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人庭”、“两人庭”,甚至只保留人民法庭建制,实际上没有法官的“无人庭”,原则上应该撤销。如果按照当地人民法庭的合理布局,确有必要保留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尽快按照设置要求将法官配齐。应当看到,撤并人民法庭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撤并实现审判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不是削弱而是要加强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的人民法庭进行一次检查,对案件数量较多需要保留的人民法庭要作出充实人员的计划,并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和充实人民法庭审判力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人民法庭按照规范化要求设置后,原来“一人庭”、“两人庭”所在地的人民群众诉讼可能有一些不便。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诉讼难问题,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实行巡回审理。一是设置固定巡回审理点,人民法庭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二是对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上巡回审理点诉讼仍不方便的地方,人民法庭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三是虽然交通比较方便,但在农忙季节,或者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坐堂问案更好的,如赡养、人身损害等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案件,人民法庭也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三)按照司法为民要求,做好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人民法院在过去几年里曾进行了立审、审执分立的改革。这项改革对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分权制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立审分立的改革措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不少地方的当事人诉讼在人民法庭,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和退费却要到基层法院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感到很不方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今后,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应当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人民法庭经过基层法院同意,可以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法庭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但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并不妨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二是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就是说,人民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拟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督办。三是无论是否系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可以代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人民法庭的执行权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落实审执分立的改革措施后,各地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数上收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少数仍然保留在人民法庭。从实践来看,人民法庭执行权上收有利有弊。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考虑到多数人民法庭只有三名法官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的规律,不宜规定人民法庭都拥有执行权。人民法庭是否直接执行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们认为,由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应当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有履行能力、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执行案件的业务管理、流程管理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提供物质保证

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既是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解决。

第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辖区内人民法庭(包括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整体规划。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分期分批统筹解决辖区内人民法庭物质装备问题。对于没有自建审判办公用房的人民法庭,要在三年内解决;对于审判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也要在三年内完成改建、扩建工作。

第二,要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人民法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问题。目前,全国还有47%的人民法庭实际上处于“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状况,其中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这与我国日新月异的形势,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不相称。今后,基层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下大力气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建设所需资金的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于人民法庭建设资金和用地难以落实的地方,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政领导反映,一项一项予以落实,确保辖区内法庭建设任务不拖全国的后腿。

第三,要用好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建设经费。经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认真协商,国家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把未建审判业务用房的人民法庭建设起来。对于中央拨付给中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经费,一定要做好统筹安排,使用好这笔经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对人民法庭的设置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符合条件需要设置的法庭,可以使用这笔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是不符合设置条件并需要撤并的法庭,一律不能使用这笔经费,以保证把钱花在刀刃上。

第四,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一定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量力而行。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应当以能够满足人民法庭审判功能的发挥,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法治建设的要求为标准,切忌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脱离群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把物质装备建设搞得好一些;条件较差的地区则最好不要超过本地区的经济水平。目前,我们依然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踏踏实实地搞好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

(五)加强队伍建设,是抓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关键

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今后,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目标是:按照“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人民法庭队伍。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必须加强思想建设。人民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重点是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武器,牢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思想建设活动,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让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加强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加强人民法庭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必须加强业务建设。法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质量的高低。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首先,要重视人民法庭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人民法庭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联的传统民事案件,他们迫切需要掌握与处理这些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房屋租赁、相邻关系、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以及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对于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提高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也是他们的迫切需要。其次,要注意对他们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培训。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整个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如果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就有了掌握整个法律知识的基本功。因此,我们在进行业务建设时,不能满足于急功近利式的培训,应当具有长远目光;既要授人以鱼,以解其一时之求,更要授人以渔,以足其一世之需。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培训的法官就始终只会吃鱼而不会捕鱼,始终只会当徒弟而不能当师傅。同时,审判又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还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加强对中国和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的了解,要尽量用通俗的、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让有理的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当事人输得口服心服,旁听的人觉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必须加强组织建设。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抓好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建设在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抓紧抓好。能够设立支部的要设立支部,不能设立支部的要设立党小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党组织的领导,以保证其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其次,要解决好人民法庭的职级问题。目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协调,已经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的问题,有的地方还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的副处级待遇。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这一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正在抓紧做这方面的工作,争取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再次,要把人民法庭办成人民法院干部成长的基地。今后在干部任用上,基层人民法院推荐的院领导人选一般应有人民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选任基层法院业务庭的中层干部,一般应有不低于二年的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新分配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要安排到人民法庭锻炼;要鼓励高素质的人才到人民法庭工作。

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做到规范执法;要树立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做到文明执法;要模范地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艰苦奋斗,做到廉洁执法;要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关。

要关心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和生活。人民法庭干警工作在最基层,条件最艰苦。他们有的夫妻两地分居,小孩上学在县城;有的父母或子女不在身边,家属没有工作;不少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干警不能按时领到工资,甚至出差办案费用和生病后的医药费不能报销。虽然如此,他们仍然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法院领导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一定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既要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也要力争用待遇留人。

(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人民法庭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也是党和国家的基层基础工作。各地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汇报人民法庭工作,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要及时就人民法庭工作的情况同政府沟通,争取政府对人民法庭工作特别是物质经费保障工作的支持。

为了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一庭等相关业务庭的负责人、政工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决定本辖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检查和考核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除基层人民法院外,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办公室可设为占编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法院,办公室可依托在民一庭,但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研究。为使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各级法院领导都要转变作风,重心下移,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庭的同志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以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掌握和指导。

以上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如果我讲的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不一致的,以决定为准。

同志们,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