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民四他字[2005]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6.29【实施日期】2005.06.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5]20号《关于报请指定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思茅市、保山市、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