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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5]37号【发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3.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开创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改革开放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两便”原则,不断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能力,我院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并决定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工作进行试点。鉴于浙江省义乌市涉外民商事纠纷较多,现授权你院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作为该项工作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乌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

二、该院的上诉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要加强对该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四、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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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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