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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再审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5]63号【发布日期】2005.05.31【实施日期】2005.05.3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诉讼调解的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诉讼调解工作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对群众之间的诉讼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肖扬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也非常重视诉讼调解,肖扬院长指出,“调解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注重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他强调要注意调解方法,讲求调解艺术,“要善于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同时还特别指出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注意把握好调解与裁判的辩证关系,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制调解,不能久调不决、拖延诉讼,更不能以调解为名,片面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注意把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提高调解水平,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实践证明,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仅便于案件的执行,而且当事人也极少申诉、上访。

近年来,再审调解在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监活动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审结了一大批疑难复杂、年久怨深、矛盾容易激化的再审民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吉林、浙江、湖北、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青岛、浙江丽水等中级人民法院重视再审调解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有的法院再审案件调解率达到50%以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注重加强再审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取得了办案效率逐年提高,撤回再审申请案件逐年上升和长期上访申诉案件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意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再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他们的一些经验和具体做法很值得各级人民法院参考和借鉴。

为贯彻落实罗干同志和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职能,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再审调解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罗干同志和肖扬院长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再审调解工作,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和司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再审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广大审监法官要当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克服畏难情绪,转变再审难调的观念,纠正就案办案、轻调重判等错误认识,不断强化再审调解意识。同时,在审理再审案件中,应当注意把握再审案件特点,研究再审调解规律,讲究调解方法,注重调解效果。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把再审调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认真指导本辖区的再审调解工作。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再审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尽可能多地创造有利条件,调动审监法官的积极性,为再审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认真总结再审调解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努力使再审调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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