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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2.3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充分认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

“十五”期间,随着检察事业的深入发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求实创新,全面推进。正规化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基础建设逐步加强,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以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培训模式进一步完善,初步实现了由补课式、应急式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加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队伍文化专业结构和整体素质的改善,保障和促进了检察事业发展,也为“十一五”期间教育培训工作的继续深入开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当前,检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使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艰巨任务,也对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显得更为紧迫。强化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走教育强基、素质固本、人才强检之路,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机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决策和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部署,从保障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改革开放、维护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已经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发展,促进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新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和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大规模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大力加强基层和西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不断优化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为新时期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十一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始终。坚定不移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培训学习,教育和武装全体检察人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理论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自律能力。

--坚持全面发展,突出重点。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西部,突出培训领导干部、中青年业务骨干,突出以办案技能为核心的执法能力培训,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协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遵循检察人员成长规律,结合岗位实际,按需施教,注重质量,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训用结合,从制度机制上强化教育培训效力。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检察人员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教育培训正规化建设和基础建设深入发展;组织管理和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整体质量、效果全面提高;基层和西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协调全面发展;队伍文化专业结构和素质能力得到进一步改善;教育 培训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事业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一)岗位培训

1.大力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模式,分别组织进行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规划期内,全国完成不低于40万人次的培训任务,确保每名检察人员至少接受一次正规化岗位培训,领导干部、中青年业务骨干至少接受两次培训。以境内培训为主,实行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正确发挥境外培训的补充作用。积极推进各类培训的课程设置、内容重点、培训形式和组织实施等规范化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2.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坚持“传、帮、带”和“练、学、用”相结合,贴近实务,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根据不同业务和不同岗位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岗位练兵主题目标、内容形式,做到一年一主题、逐年有深化,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干警的实务技能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检察人才培养

进一步完善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分工培养、条块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工作格局。上级院对口指导,政工部门牵头规划、协调管理,相关部门参与、协作,引导和支持干警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实践成才。实行集中培训与在岗培养、课题研究与实践锻炼等多种途径相结合,推行个性化培养,强化使用、激励和保障等配套措施。突出实践培养人才、发现人才、检验人才和提高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发挥业务部门培养专业人才的作用,加快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1.注重培养检察领导人才。围绕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三级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理论教育、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规划期内,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地县两级院其他领导干部至少到省级院接受一次培训。

2.着力培养检察业务人才.坚持条块结合,健全检察业务人才分级培养选拔机制。政工部门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到2010年底,各省级院专业人才库入库人员总量应分别达到300至500人,高检院各业务专业人才库人员应达到本业务系统干警总数的1%左右。在此基础上,加大拔尖业务人才培养力度。规划期内,高检院培养选拔100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各省级院培养选拔20名左右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各地市级院培养选拔30名左右地区检察业务尖子,县级院着力培养一批办案能手。

3.积极培养检察理论人才和其他检察人才。采取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参加高水平培训或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一批拔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依托高等院校,探索检察专业建设,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促进检察理论创新繁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完善发展。实行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努力培养检察技术人才、检察管理人才和检察工作所需的其他人才,加强各项检察工作的人才保障。

4.继续提高人才学历学识水平。有计划地吸收引进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充实基层,扩大引进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的比例。同时,鼓励、支持和选送中青年领导骨干、优秀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一步改善检察人才队伍文化专业结构。

(三)基层教育培训

继续实行教育培训重心下移、倾斜基层,综合发挥上级院组织集中培训和基层院开展业务实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教育培训形式的功能,促进基层队伍的素质能力逐年提高。

1.加大基层干警培训力度。分级轮训基层院领导干部、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规划期内,每名基层院干警至少在省级以上培训机构接受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其中,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直接培训基层院领导和业务骨干200人。同时,高检院、省级院要针对基层特点,举办基层流动业务讲坛,实行送训上门,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与示范指导为一体的基层巡回培训活动。定期选派基层业务骨干参加系统外培训。加强网络培训资源开发与建设,依托现有网络,组建检察业务培训站点,扩大优质培训资源的覆盖面。

2.加大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立足基层工作和人才队伍实际,把上级院指导培养和基层院自主培养、组织培训培养与个人实践成才结合起来,通过业务实践、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途径,着力培养、发现一大批基层院办案能手和其他急需实用人才。大力倡导和支持基层干警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四)西部地区教育培训

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着力增强其自主培训、自我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到2010年底,专门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25000人次。

1.实施西部检察官培训工程。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6至8期西藏、新疆和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300人左右。高检院举办的全国性培训班参训的西部地区骨干一般应占三分之一。规划期内,高检院各业务部门至少专门为西部举办2期专项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200人左右。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每年分别定向培训西部地区地、县级院业务骨干100人。选派检察业务专家、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地、县级院开展专题讲座、业务答疑、技能演示和现场指导等巡回培训活动,每年组织3次左右。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培训。进一步改善和强化东西部地区教育培训对口支援,扩大区域培训合作规模。试行西部地区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支持,引导和拉动其他教育培训发展。东中部地区各省级院和有条件的地级院应分别确定一批西部地区地县级院作为教育培训定点支援单位,定期为西部地区举办专门培训班。东中部地区省级院举办的全省性培训班应适当吸收西部地区干警参训。规划期内,东中部各省、直辖市应分别培训西部干警150人次。

3.培养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紧缺人才。深入推进西部基层学历教育攻坚,组织、支持适学干警特别是检察官多途径参加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学习,进一步改善队伍文化专业结构。通过培养和引进,到2010年,使西部地区检察队伍本科以上人才达到65%左右,检察官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70%左右。不断提高西部地区检察人员司法考试合格率,逐年缓解西部地区检察官短缺的压力。

4.增强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发展后劲。选派优秀教师赴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开展现场教学、示范指导和教学帮扶,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东中部地区代训和选派外出培训等方式、轮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骨干,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专项指导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岗位练兵和在岗学习。西部地区各检察院应组织参加上级院和东中部地区培训及其他培训的检察人员,就所学内容开展交流传学活动,做到一人参训、普遍受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全局,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健全高检院、省级院为主的两级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实施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充实地级院教育培训组织管理职能。省级院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确定具体措施,并逐年制定实施。落实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做到一年一计划、一年一检查、一年一总结。抓好贯彻规划的开局起步工作,把落实《2004年一一2007年全国检察人员培训计划》任务纳入“十一五”总体规划部署,确保工作协调开展、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师资建设。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的师资队伍。从妥善使用、改善待遇、拴心留人等方面稳定现有专职教师。把提高教学能力特别是检察业务教学能力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核心,通过集中培训、选派参加党校学习、挂职锻炼等,定期培训、强化培养专职骨干教师。通过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批政治可靠、理论深厚、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在系统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骨干教师。大力加强兼职教师建设,注意从实务部门、高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教学经验和较高职业声望的人员中选聘兼职教师,让更多的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检察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检察教育培训活动。试行检察师资资格认证制度,完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国和省级检察师资库,实现优秀教师全国和地区共享。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者,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三)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资料建设。研究制定检察业务培训课程建设指南。针对检察工作规律和各类检察业务特点,以业务需要和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业务培训课程开发建设,积极开发网络培训课程,形成一个检察特色鲜明、理论联系实际、

实用性强、相对完备的检察业务培训课程体系,并根据检察业务和教育培训实践发展不断完善。试行检察业务培训精品课程评选。制定业务培训教材资料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材资料建设。坚持总体规划、协调各方,继续完善标准化培训教材,着力开发专题性业务培训教材资料,注意发挥检察业务专家和骨干的作用,组织编写一套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为核心的检察实务教材。建立培训教材资料信息库,试行培训教材审定推荐和精品教材资料评选、共享。

(四)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健全高检院、省级院两级为主,地级院为补充的培训网络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地、县两级院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的作用。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国家检察官学院要达到同期培训1000人以上规模,发挥好龙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要分别达到同期培训300人以上规模。各省级培训机构统一规范为省级检察官学院。探索检察业务实训基地建设,各项主要检察业务至少建设1个实训基地。制定培训基地规范化建设意见,健全检查评估制度,全面规范培训基地特别是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和省级培训机构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强化其教学保障功能。

(五)加强经费保障。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经费总体预算,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争取把检察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拓宽教育培训经费来源,积极争取重要培训项目专项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应单独列支,严格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科学,投入、厉行节约、优化效益。

(六)加强培训教学改革。适时调整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使其与检察工作同步发展,并体现前瞻性。拓宽培训渠道,探索培训新模式。运用网络培训、电化教育等现代培训手段,研究开展个性化菜单式培训。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摸索集中培训与在岗学习、系统培训与社会化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弹性培训学习制度,积极开展自主选学、在线学习、在岗自学和团队学习。加强教学法研究,创新教学方式,综合采用讲授式、启发式、研究式、互动式、情景模拟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调动教师与学员两个积极性。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大力推进案例教学,建立案例库,以案析理明理。推行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互评等,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坚持和完善调训制度,强化调训的计划性和效力。进一步健全落实对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及其他以提高培训质量为核心的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完善培训考核措施。针对不同岗位,采取自查自评、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考核检查,促进在岗学习、强化学习和培训效果。推行培训学习学分制管理,健全培训学习档案。完善培训证书制度,严格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审验发放,强化培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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