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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8.02【实施日期】2006.08.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334号《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98年6月30日第247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罗佛英、林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系涉及超范围发行股票而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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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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