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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6]53号【发布日期】2006.03.21【实施日期】2006.03.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概括精辟,寓意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认真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对深入开展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作为当前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理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战略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把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新形势下提高人民法院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措施和重点内容。要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法官的职业特点,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要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作为基本教材,按照“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律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的基本要求,规范职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培养高尚情操。

三、要把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全国政法系统要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通过加强以“八荣八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为根本要求的办案效率观;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观;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以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为基本准则的职业廉洁观。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学习活动的领导责任,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发挥表率作用,在自觉学习、提高认识上带好头;在坚持标准、严于律己上带好头;在坚持不懈、一以贯之上带好头;在从点滴做起、亲身实践上带好头,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出榜样。

五、各级人民法院的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人民法官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好经验。要通过组织生动有效的宣传工作,努力引导并塑造人民法官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引导人民法官保持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满腔热忱地为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责尽力。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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