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6]56号【发布日期】2006.03.22【实施日期】2006.03.2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481号《关于请求指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下列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一、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3.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5.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