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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2006]92号【发布日期】2006.03.23【实施日期】2006.06.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推动和促进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现就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电子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所有案件,都应当在报送案件卷宗的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本。

二、电子文本包括以下内容:1.请示案件:请示报告及其附件,其他相关材料等。2.各类上诉案件:起诉书(状)、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答辩状、主要证据等。3.死刑复核案件:起诉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综合报告、主要证据等。

三、电子文本的格式如下:1.请示案件、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的各类报告、文书、当事人信息等材料,均采用WORD的DOC格式文档提交。2.各类案件的证据均采用JPG或GIF格式的图片提交。3.各类案件的影音证据可采用MP3、RM、RMVB、MPG、MPEG格式的影音文件提交。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以上要求,认真落实,做好有关案件的电子文本的制作和报送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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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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