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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办发[2006]5号【发布日期】2006.02.22【实施日期】2006.02.2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集通铁路系铁道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全国最长的一条合资铁路。由于铁路点多线长,地区跨度较大,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较为复杂。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请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后,批复同意集通铁路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现将这个批复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补充请示》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函》的复函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关于内蒙古集通铁路职务犯罪案件变更管辖权的情况报告》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你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补充请示》收悉,经自治区院第九次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你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集通铁路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受理侦查的案件,由铁路检察院管辖的意见。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补充请示

(2004年7月19日)

自治区检察院:

关于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我院以呼铁检分院字(2004)第3号文向区院作过请示。之后,我院徐树行副检察长带队赴集通铁路沿线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全国各地合资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有关管辖的问题进行了了解。据我院掌握,其他省市由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所发生的刑事案件均由铁检管辖。

鉴于集通铁路是国内最长的合资铁路,点多线长,其内设的公安机关又不属铁路公安局管辖,有关刑事案件的协调、程序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为慎重起见,我院认为,目前,先将集通铁路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原来的属地管辖变为铁检专属管辖,其他刑事案件待逐步理顺关系后确定。

妥否,请批示。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函》的复函

(2004年11月8日 内高法研函[2004]1号)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函研字[2004]25号《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受理由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

附件3: 关于内蒙古集通铁路职务犯罪案件变更管辖权的情况报告

(2005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检发研字[2004]307号文件批复,自2004年11月17日起,内蒙古集通铁路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原来的属地管辖正式变更为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专门管辖。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6日,公司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其中铁道部占6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占40%。集通公司党政机关按照国铁模式设置处、段等职能部门,公司所在地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集通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集通铁路线。集通铁路系铁道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全国最长的一条合资铁路,始建于1995年4月,1995年12月1日开始经营,线路西起集二线贲红站,东至通辽北站,全线945公里,途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等5个盟市13个旗县。集通线近几年来,每年完成客运60-70万人次,货运量每年完成900多万吨,是连接我国东北、华北、西北的一条主要交通干线。

二、集通铁路人员构成情况

集通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领导10人,副处级以上干部74人(机关53人,站段21人),专业技术人员159人(高级职称28人、中级职称历人、初级职称66人)。公司职工总人数为9556人,其中合同制职工7730人(管理人员1396人、工人6334人),临时岗位工人1760人,返聘人员66人。

三、集通铁路职务犯罪案件属地管辖状况

对发生在集通铁路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在2004年以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习惯做法是集通铁路沿线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乌兰察布市、锡盟、赤峰、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管辖,集通公司机关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于铁路点多线长、跨度较大,地方检察院不太熟悉铁路的运输经营特点,给管理造成了很大被动,职务犯罪案件看似有人管,实则无人管,给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了很大隐患,极易滋生腐败温床和土壤。

四、集通铁路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变更

针对管理上的漏洞和隐患,呼铁运输检察分院进行了积极的调研,首先,我们对全国各地合资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经了解,其他省市由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均由铁检院管辖。在此基础上,我们先后两次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集通铁路管内进行实地调研。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集通铁路由5个盟市院、13个基层检察院属地管辖,容易造成因管辖问题出现权属之争或互相推诿的问题,铁检机关查办发生在铁路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着20多年的实践经验,把集通铁路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纳入到铁检部门,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充分发挥铁检机关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形成统一、高效、有力的侦查工作格局,有利于保护和维护铁路国有资产的安全。在征得呼铁局党委、最高检铁检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先后以1999年院文第1号、2004年院文第3号和第13号文件向铁检厅、自治区检察院上报了专题报告,就集通公司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请示。在自治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经函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将发生在集通铁路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划归到呼铁检察机关。2004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发研字[2004]307号批文,同意了对集通公司职务犯罪案件由呼铁运输检察分院管辖的意见。

对于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目前仍由集通铁路公安局管辖。现在,我们正积极调研,力争上级能明确铁路检法两院对集通公司刑事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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