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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6]63号【发布日期】2006.04.04【实施日期】2006.04.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现任行政职级年限或法官职务达不到等级晋升的标准,但如符合低一个行政职级或前一法官职务晋升等级的晋升标准,能否晋升等级?

答:可以按照低一个行政职级或前一个法官职务晋升等级。

2.在法官等级评定中,如何掌握应参加专项培训人员的范围?对退休和退养的人员是否可以免除专项培训?

答: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判人员专项培训计划》(法政〔2002〕29号、法学〔2002〕10号)文件中,“二、培训对象”和法政〔2002〕94号文件规定掌握;退休和退养前符合选升标准并具有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可以免除专项培训,由高级法院政治部注明退休和退养的时间及免除法官职务证明件,附在审批表后上报。

3.助理审判员可否选升为高级法官?

答:助理审判员不能晋升高级法官。

4.对在职时或退休后去世的人员,是否可以晋升法官等级?

答:凡去世的人员不再晋升法官等级。

5.检察官调任法官后,是否可以将原任检察官等级的时间与现等级的时间合并计算?

答:为便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相互交流,调任法官后的原检察官,应进行法官等级的首次评定,计算行政职级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与等级起算时间为新任法官职务的任职时间;调任后首次评定的法官等级低于或相当于原检察官等级的,在第一次晋升(包括选升)等级时可以将原任检察官等级的时间与现等级的时间合并计算。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入选升标准中规定的“工作年限”?

答:不可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只是在首次评定法官等级时计入“工作年限”。

7.在填报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时,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所在单位是否在“所在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意见?

答:在填报中级法院的法官(除院长外)的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时,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可以由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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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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